南京城市綠化條例(第四章)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劃定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者兼職綠化管理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范,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進行修訂,并對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育和引進優良品種,優化植物配置,建設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化系統。
禁止使用有病蟲害的苗木、花草和種子進行綠化。苗木、花草和種子未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的,不得引進。
第四十四條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編制綠化防災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加強綠化植物的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五條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和綠化信用考核體系,完善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下列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等信息應當自形成或者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ㄒ唬┙浺婪ㄅ鷾驶蛘吲鷾市薷牡某鞘芯G地系統規劃;
。ǘ┙浺婪▌澏ɑ蛘哒{整的城市綠線;
。ㄈ┏鞘芯G化行政許可條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綠化行政許可決定;
。ㄋ模┏鞘芯G化監督檢查的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ㄎ澹┢渌婪☉敼_的信息。
第四十六條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實施綠化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勘察,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恢復原狀。
執法人員履行前款職責,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 |